2014年11月1日星期六

如何動搖法制基礎?

鑑於最近各種派別,甚至連本應熟識法律方方面面的律政司,都認為佔中動搖了法制基礎,動搖了香港核心價值,我本著客觀的精神來評論一番。

要讓“佔中動搖了法制基礎,動搖了香港核心價值”這句話正確,必須前後兩個分句同時正確,然而後半句已經不正確,決定香港核心價值的那些因素,在之前的文章裡已經闡明,這裡不再重複,由此可見這句話本來已經無法正確,更甚的是,連前半句都是錯的。到底如何才能動搖法制基礎?答案很簡單,就是不適度執法。

法律條文一直在變化,隨著文化、社會的演變而變化。以前的法律條文現在看起來也許很荒唐,現在的法律條文看起來進步完善了許多,但是現在的法律條文正是由以前的法律條文逐步演變而來的。從這個事實可以看到即使荒唐的法律條文亦不能動搖法制基礎。

那些荒唐的早期法律條文是如何展開其進化之旅的?首先,立法者開創了一些惡法,執法者認真執法,由於認真執法,惡法的負面作用顯露無遺,大眾開始反對惡法,他們以不守法來反對惡法,他們付出一些代價,立法者發現惡法無法繼續下去,於是修改法律,使法律條文進化。這看起來是一個簡單的過程,但所有法律都是依此過程得到進化。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在這個過程中,既有惡法,也有不守法行為,還有認真的執法者,正是這三者的同時存在,法律條文才能得以進化,換句話說,這三者不但沒有動搖法制基礎,反而促進了法制基礎。這三者中,執法是主動的,立法和守法則是被動的。為什麼?因為社會環境迫使立法者立法,而立法者由於自身知識經驗的局限性,只能立出不怎麼完善的法律條文,所以立法這個動作是被動的,無法被人為改變。守法與否的決定也是受環境決定,如果守法讓人難以生存,他們自然會選擇不守法,因而守法與否也是被動的,無法被人為改變。至於執法環節,執法者只需要照章辦事,由於某些原因,他們可以選擇不照章辦事,或者有時候照章辦事,有時候不照章辦事,總之執法是一個主動行為,可以被人為改變,因此,只有執法這個因素是三個因素中最不穩定的,也因此,只有這個因素是法制基礎的脆弱點,所以,若要動搖法制基礎,只有不嚴格執法才能辦到。最後用上面那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如果執法者不嚴格執行惡法,惡法就不起作用,其負面作用就無法顯露,大眾就不可能反對惡法,立法者也不可能重新修改惡法使其進化。

看完以上分析,還認為“佔中動搖了法制基礎”嗎?

2 条评论:

  1. 成個社會都反智,政府和親政府媒體不斷講一些毫無邏輯的白痴話來麻醉一部分無知的市民!只要臉皮夠厚,鹿也可以是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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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多數港人被高昂的生活成本壓到喘不過氣,大家都被迫傾向於“專攻”自己的專業領域,忘記了原來知識無遠弗屆,世上並沒有獨立存在的知識,所有知識都可互通並相輔相成,若獨孤一味只關心自己專業知識,最終難免與普世智慧失之交臂,任人牽著鼻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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